同意处理个人资料
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条"关于个人数据",我同意有限责任公司 "SHATE-M PLUS"(TIN7720749068)处理我的个人数据,地址为:142116,Podolsk,village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Domodedovo highway。 22号,2楼12-14室。
目标 目标是提交申请 范围: 姓,名,父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同意的个人资料行动清单: 收集,积累,存储,阻塞,破坏,去人格化,修改,添加,使用。 有关第三方、公开来源和跨境转移的信息: 上述个人数据不会与第三方共享,不会进行跨境传输,也不会在公开可用的来源中发布。 同意期为自网站上最后 次积极行动之日起3年 我已向我解释了与处理个人资料有关的权利、其实施机制,以及我同意或拒绝同意的后果。
个人资料当事人有权:
1)个人数据主体有权接收本条第7款规定的信息,但本条第8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个人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营办商澄清其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取得或并非处理目的所必需,亦有权要求营办商澄清其个人资料,并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保障其权利。;
2) 本条第7款规定的信息必须由运营商以可访问的形式提供给个人数据主体,并且不得包含与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个人数据,但有合法理由披露该;
3) 本条第7款规定的信息应由运营商在收到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代表的请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代表提供。 如营办商向个人资料当事人发出合理通知,说明延长提供所要求资料的截止日期的原因,则可延长指定期限,但不得超过五个工作天。 要求必须载有个人资料当事人或其代表的主要身分证明文件的编号、指定文件发出日期及发证机关的资料、确认个人资料当事人与营办商关系的资料(合约编号、订立合约日期、有条件的口头指定及(或)其他资料),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营办商处理个人资料的事实、个人资料当事人或其代表的签署。 该请求可以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送,并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用电子签名签名。 运营商以发送相关请求或请求的形式向个人数据主体或其代表提供本条第7款规定的信息,除非请求或请求中另有规定。;
4) 如本条第7款所指明的资料,以及正在处理的个人资料,已应个人资料当事人的要求提供给他复核,个人资料当事人有权再次联络营办商或向他发出重复要求,以取得本条第7款所指明的资料,并熟悉该等个人资料。 不早于初始请求或发送初始请求后的三十天,除非联邦法律,根据其通过的监管法律行为或个人数据主体作为一方或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协议规定了较;
5) 个人资料当事人有权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再次联络营办商或向营办商提出重复要求,以取得本条第7款规定的资料,并熟悉正在处理的个人资料,如该等资料及(或)正在处理的个人资料尚未根据初步上诉的审议结果全面提供予他复核。 重复的请求以及本条第3款规定的信息必须包含发送重复请求的理由。;
6) 经营者有权拒绝履行对不符合本条第4部分和第5部分规定条件的个人数据主体的重复请求。 这种拒绝必须有动机。 经营者有责任提供拒绝履行重复请求的有效性的证据。;
7) 个人资料当事人有权收到有关处理其个人资料的资料,包括载有: 1. 确认营办商处理个人资料的事实;
2. 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目的;
3. 营办商处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法;
4. 运营商的名称和位置,有关有权访问个人数据或根据与运营商的协议或根据联邦法律可能向其披露个人数据的人员(运营商的员工除外)的信息;
5. 处理的与相关个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个人数据,其接收来源,除非联邦法律规定了提交此类数据的另一个程序。;
6. 个人数据处理条款,包括其存储条款;
7. 个人数据主体行使联邦法律152-FZ规定的权利的程序;
8. 有关已进行或预期进行的跨境数据传输的信息;
9. 代表运营商处理个人数据的人的姓名、名字、父系和地址(如果处理是或将委托给该人)。;
8)关于运营商履行联邦法律152-FZ第18.1条规定的职责的方式的信息;
9)联邦法律152-FZ或其他联邦法律提供的其他信息;
10) 根据联邦法律,个人数据主体访问其个人数据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包括以下情况: 1. 处理个人资料,包括因行动调查、反间谍和情报活动而获得的个人资料,是为国防、国家安全和执法目的而进行的;
2. 个人资料由因涉嫌犯罪而拘留个人资料主体的当局处理,或在刑事案件中控告个人资料主体,或在起诉前对个人资料主体采取预防措施的当局处理,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除外,如果允许嫌疑人或被告熟悉这些个人资料;
3. 个人资料是根据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立法处理的。;
4. 受其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的访问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5. 在俄罗斯联邦运输安全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以确保运输综合体的稳定和安全运作,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在运输综合体领域的利益免受非法干扰。
11) 只有在个人资料当事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处理个人资料,以推广市场上的商品、工程和服务,并透过通讯方式与潜在消费者直接接触,以及为政治宣传目的而处理个人资料。 个人数据的指定处理被认为是在未经个人数据主体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运营商证明已获得此类同意。;
12)经营者有义务立即终止,在个人资料当事人的要求,本条第1款规定的他的个人资料的处理。;
13) 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禁止只根据个人资料的自动处理作出对个人资料当事人产生法律后果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决定。;
14) 对个人资料当事人产生法律后果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决定,只可在个人资料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或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自动处理其个人资料,以确保该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遵守。 个人资料;
15) 营办商有义务向个人资料当事人解释只根据自动处理其个人资料而作出决定的程序,以及该决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提供反对该决定的机会,以及解释保障个人资料当事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程序。;
16) 经营者有义务在收到本条第3款规定的异议之日起三十天内考虑该异议,并将考虑该异议的结果通知个人资料当事人。;
17) 如个人资料当事人认为营办商违反联邦法律152-FZ的规定处理其个人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权利和自由,则个人资料当事人有权就营办商的作为或不作为向授权机构提出上诉,以保障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权利或在法庭上;
18)个人数据的主体有权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包括损害赔偿和(或)在法庭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